ICTI纲领文件
编辑:东莞市言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17-02-12 22:47:57
2.2 法定工作时数和受核工厂自定的工作时数应当公开标示和/或可供全体员工查阅。
2.3 应当用出勤卡或员工/管理层互相核实的记录文件把每名非督导级工人所做的时数记录下来。
2.4 加班工作应当出于自愿,例如可以在办理雇用手续的时候由工人签认愿意或同意做加班工作。加班工作规程应当文件化。
2.5 断定工人每天和每星期最高工作时数。每天和每星期工作时数应当不超过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文件上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定标准,一名工厂工人每星期工作时数不超过66小时。
2.6 断定每月最高工作时数。每月加班工作时数应当不超过法律和公司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如果没有法定每月工作时数上限,则本条不适用。
2.7 员工在每七天内有权休假一天。如果当地法律容许,本条不禁止工人在休息日自愿加班工作。
2.8 员工身体有病不适,应当获准病休。员工因病缺勤,合理做法是提交医生签发的便条,以资证明。
2.9 工人轮班工作,预期获准每班享有一段足够的主餐用膳时间。在正常的情况下,足够的用餐时间是30分钟;短于30分钟的,厂方应当进一步解释。预期工人获准享有为如厕和喝水而设的私人小息时间。
第3.0条 工资与补偿
3.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当地法规中关于最低工资和工作补偿的规定。工厂至低限度应当以当地法规所定的法定最低工资为最低工资。记录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工资和补偿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的发布日期。把政策所容许的工资和补偿跟当地法律规定的工资和补偿加以比较,以核定政策所容许的工资和补偿是否符合标准的法律规定。把两者记录下来,以资参考。
3.2 关于工资和补偿的公司政策和/或程序应当有当地语言版本,并公开张贴和/或可供员工查阅。
3.3 由工厂发放的工资和补偿应当符合当地关于常班工作和加班工作的法律规定。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同工资和补偿的发放记录互相比较,以保证所记录的资料在时间上是有效的。如果用计件工资率计付工资,员工的工资至低限度必须相等于按照正常最低工资率计算的工资。记录现时的最低工资率。确定加班工作是否正常工作周的一部分,或核定在哪几天加班。记录有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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